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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休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休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AH150500GT-SP-0001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划拨、出让及其它法定有偿使用方式)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
2、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
3、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审批文件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AH150500GT-SP-000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5、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审批文件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
6、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7、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审批AH150500GT-SP-0003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8、;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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