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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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县政府对设立在本县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2、、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五条县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

3、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一)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除尘滤布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

4、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县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5、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

6、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政府每年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压滤机滤布厂家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县政府。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

7、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责成依法处理:(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

8、应当出示督察证件。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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