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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2010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合同的概念:1•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06年名词)二、要约(一)要约的定义: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冇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二)要约的特点: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0人:要冇姓名0公司:要有公司名称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口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0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冇:价H表,商品广告,扌1‘1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0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2、内容十分确定: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0应载明货物的名称0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0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三)生效时间: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将其取消,使Z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Z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己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关于撤消问题,各国存在争议。0
3、英美法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没冇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就可以撤销要约。0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有效期的不能撤销,没有有效期的在对方答复前不得撤销。0公约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以撤消。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己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五)要约的失效和终止:0要约被拒绝0反要约0要约过期0要约被撤销三、承诺:(一)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承诺
4、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承诺。第一种方式定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第二种是做岀行动,如开立信用证。(二)承诺的生效时间:1、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2、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1)口头要约必须当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并不受到达主义的约束。(三)对要约的变更: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承诺要约所提岀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冇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叩勺
5、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1、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例如:1、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反要约。答案:错误。2、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
6、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3、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A.品质B.数量C.包装D.价格E.支付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H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述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7、而我岀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己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⑵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界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⑶根据《公约》第19条⑶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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