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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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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村建设监管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多功能作用,切实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本原则。小城镇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设以县城为中心,小城镇为纽带,层次合理、和谐协调的城镇体系。第二条组织领导。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乡镇国土所、规划所、房产所等部门派专人到城建办公室联合办公,接受双重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全面行使小城镇建设的项目申报、建设审批、证照办理、规费收取、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网资料的收集管理等职能。第7页共7页 县人民政府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为副组长,县建设局、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建设局。负责对小城镇建设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对乡镇编制的小城镇主要路段、临街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小城镇建筑市场的质量安全和房地产市场开发进行管理。第三条规划编制。小城镇规划是指导小城镇建设的依据,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批准建设用地。编制小城镇规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专业规划相协调,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年限一般应与当地指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年限相一致。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条件,高起点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在XX年以前要完成全县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重点向小城镇建设倾斜,充分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有计划有规模地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自建房批建。要坚持推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供地外,其余用地必须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1000m2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法人单位报建,土地使用证只发给法人单位。如该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开发商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方可开发建设。规划区新开发的土地,必须进行整理,尽量将生地变成熟地,完成“三通一平”及排水设施后出让,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防止重复建设。第7页共7页 第五条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单位和个人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审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承建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建设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派人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予以开发或建房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的还须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权限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四)开发商或建房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立项批文、房屋设计施工图等建房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临街面等主要路段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和专家实行立面方案评审,待评审方案通过才能按程序由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凭以上四证和“规划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地税部门房地产税收管理衔接(证明)单”为该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证,否则不予办理。无规划、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理。第7页共7页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局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六条临时建设审批程序。在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第七条建设规费缴纳。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标准缴纳综合性规费,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批、报建、办证及相关服务工作在乡镇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综合性规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房,按照只收取“一证一书”工本费,需要办理房产证的,依法缴纳登记费、测绘费。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征地成本、报批费用、农土资金和国土规划基金后全部返回乡镇。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上交的外,对乡镇直接取得的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和对违章建筑的处罚罚款,80%返回乡镇,20%返回县直单位作为工作经费;服务性收费80%返回县直相关单位,20%返回所在乡镇。小城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全部成为乡镇税收。乡镇所返回的税费,归集为城镇建设发展基金,专款专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核算,按乡财县管要求管理,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相关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第7页共7页 全县小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开发建设和单位建房,必须进入县政务中心组织联审办理,统一收费。项目审批程序及综合性规费缴纳按照《县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和规费统收操作细则》相同程序规定执行。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必须移交县基建项目联审统收办公室监督发放。第八条建设资金和项目。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各乡镇要优化环境,积极抓好小城镇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金和民营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的开发和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还可组建投融资公司,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滚动开发,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入股和租赁方式,进入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兴办企业。积极配合发改、水利、电力、交通、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争取上级投资项目。县政府各部门的资金和项目要向小城镇建设倾斜和聚集;发改、建设、城管、房产、国土、移民、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对小城镇的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立项支持。第九条小城镇管理。小城镇要按照宜居、宜业、宜游城镇的要求,加强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镇容镇貌、整体规划,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绿化、美化、亮化、序化管理,设置摊点区位,严禁占道(路)经营。全面整治马路市场,加强小城镇的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争创文明卫生城镇。第7页共7页 第十条监督检查。加强对小城镇建设领域的监管和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违规占地、违规建设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申请县拆违办组织依法拆除。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一)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1、违规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2、违规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规划条件的;3、违规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施工许可证的;4、违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5、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单位或者个人在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第7页共7页 (三)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考评奖惩机制。小城镇建设列入乡镇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县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城镇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专项表彰奖励。第十三条本规定从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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