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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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缓解城区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第四条本市城区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及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本市及各区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一)经确认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经确认正在享受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待遇的;(三)经确认系农村特困户的;(四)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第七条本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

3、方式包括:第6页共6页(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三)对重大疾病治疗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供养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包括:(一)再生障碍性

4、贫血;(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急性脑中风;(五)严重烧伤;(六)重度精神病;(七)经市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疾病。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恶性肿瘤的,按超出部分的10-20%予以救助;对患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按超出部分的20-30%予以救助。但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第6页共6页第十条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

5、、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即按前条规定比例予以救助。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第十一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救助的其他特殊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30%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种目录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

6、,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向区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50%;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减免5%。第十四条审核确定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下列费用:(一)医疗机构按规

7、定应减免的费用;第6页共6页(二)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及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四)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资助的资金;(六)在省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需本人申请,直接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第十六条重大

8、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二)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民政部门;第6页共6页(四)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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