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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卫生局 荆门市财政局二○○五年三月三十日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进一步建立
2、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
3、医疗救助计划及工作措施,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4、的农村五保户;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严重烧伤;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上述救助对象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住院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5、第七条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超出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不到起付线的),可在当地最高救助金额(封顶线)的30%限额内,一次性给予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规定。 第九条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对象患
6、大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并挂牌。并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优惠减免下列费用: 1、免收挂号费; 2、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优惠10%-20%; 3、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4、规定范围内药品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 第十一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
7、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地方,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数额(或比例)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三)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
8、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报销)的费用; (五)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救助等费用; (六)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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