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116591
大小:7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1-06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与应对措施初探【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广告学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与应对措施初探互联网越來越普及,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越來越多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现阶段还未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就要求对网络空间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法律制止。网络安全问题,正在使得人类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最近儿年互联网上发生的较为轰动的侵犯隐私事件进行深入的剖析,来厘清目前我国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从司法与网络道德,网络技术角度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案。一、网络领域对隐私的界定传统的隐私(privacy)最早
2、由美国两位学者路易斯.D.布兰迪斯与赛谬尔.D.沃沦于1890年在《隐私权》一文屮首先提出的。在此文屮指出: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的权利。而”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二、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分析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类,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属性和侵权内涵的不同认识上:
3、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网络隐私权的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屈性上,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多种:(一)对消费者隐私人格权的侵犯著名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开设个人主页、申请邮箱以及进行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电话、工作单位、健康水平等身份信息甚至个人健康信息。如果服务方不能有效保护这些消费者隐私并向第三方泄漏,则会导致对•网络消费者隐私的侵犯,诸如邮箱地址的外泄等等。这是一种对消费者本身隐私人格权的侵害。杨立新认为,消费者从在网络上注册的那一刻起,注册本身就是一
4、种对自己本人的身份认证,是网络下人格权的标志。(二)对消资者的财产隐私权物权的侵犯郭卫华认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均需进行登录使用,而这还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服务商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将对网络消费者带来权益的侵犯。这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上来讲是侵害消费者网上的物权行为。(三)对消资者的网络行为隐私侵犯张樊认为,不自觉地透露自己的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而网络为了收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商业分析,也会刻意记
5、录消费者的行为资料,这就使得消费者的网络行为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威胁。(四)对消资者信息数据隐私侵犯周春梅、陈文曲认为,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网络用户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可经网络进行发送。黑客软件和病毒的泛滥,使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陷入巨大的危险中。“木马”程序己经成为最具威胁性的病毒,通过后门发送者可以远程获得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窃取诸如密码、口令等个人信息,甚至窃取信用卡、账户等个人财产信息。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病毒即以窃取用户信息并谋取利益为目的,还
6、造成用户设备财产和信息财产的双重损失(五)对消资者空间隐私侵犯殷丽娟认为,目前泛滥于网络世界的流氓软件,通过未经允许在用户浏览器及应用程序上安装插件,改变用户的设置,从而达到强行消费者访问指定网站牟利的目的某些流氓软件甚至无法卸载,私自修改注册表或封闭注册表修改窗口这种行为被称为“网络绑架”,严重侵犯了网络用八的空间权。另一种侵犯消费者行为隐私权的行为就是奥名昭著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违背“许可原则”滥用用户信息进行商业开发,而群发器的使用则使消费者完全失去了行为主体资格,使个人空间控制权完全丧失。三、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
7、陷(一)屮国网络隐私私权保护的现状1.杨立新指出:由于屮国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屮也没有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导致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隐私受傻害的现象尤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俊犯,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作了原则性的保护。从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小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
8、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一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宜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搜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