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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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1101班37号李守强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101班姓名:李守强学号:1103050137指导教师:崔艺红完成时间:2013年12月法学1101班37号李守强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法律问题的文献综述序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普遍淡薄,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当事人的隐私权若被侵犯,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对我们来说更是一个新课题,这种状况与目前国际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水平与网络时代的发展极不

2、协调,本文介绍了有关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的主要理论及学术研究情况。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网络法律制度一基本理论理论界一般认为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两位学者路易斯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在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二人在该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通过各国对隐私权理论的实践与研究,其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发内涵也得到了扩充。例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个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在我国,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

3、其个人的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二对网络对公民隐私权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无限制的“人肉搜索”许多网民积极参与网络活动的时候,还有些模糊的认识,比如说:混淆了网络监督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界限。网络舆论监督是组织或公民通过对某一问题的围观、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问题得到重视。法学1101班37号李守强并解决。由于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缺乏正确导向、网民不负责任的猜测和推理,容易产

4、生网络暴力,成为不法分子造谣诽谤的工具,侵犯公民隐私权。如网民随意进行无限制造谣诽谤的工具,侵犯公民隐私权。如网民随意进行无限制的“人肉搜索”,信息求证和征集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知情者或提供公民的隐私信息,或将隐私进一步转载、评论推广,信息以几何倍数扩散。在此过程中,网络事件当事人甚至无辜者的资料和隐私被公开,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超越了网络监督的合法尺度,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二)木马和黑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目前,黑客传播木马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编写木马程序到销售和传播木马,对网站植入木马病毒造成网站瘫痪,利用木马盗取银

5、行账号、游戏账号、虚拟货币和物品,甚至电脑中的一些私人隐私信息被窃取。木马具有远程监视、控制等功能,可以监视用户的动作,从而使电脑中存储的机密信息遭到泄露、修改或删除,对用户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成为黑客手中的肉鸡。(三)各类软件和技术措施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与实力雄厚的各类涉网机构相比,网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个人信息、网络信息等常常遭到泄露。各类网站和机构都要求访问者或活动参与者签署许可协议,填写真实而全面的个人注册资料,这些资料中包含大量的隐私性信息。网站和机构本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为用户保守隐私和秘密,却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非法处置和泄漏公民

6、信息。三立法现状在我《宪法》第38、39、40条中就针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我《刑法》中也有对非法搜査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期做出相关规定,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较为严重的情节的惩处。这些规定虽然没有对侵犯公民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给出直接规定,但这些条款却体现了刑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立法精神。在我《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没直接提出隐私权保护的明确条文,但对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保护,如禁止用侮辱、俳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已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在公民隐

7、私权方面有了明显规定,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这是我立法中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法律。该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由于网络服务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对网络用户造成了更多的损失,那么他需要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相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此外,从司法解释中同样也可以看出我法学1101班37号李守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当中就有着关于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如第141条: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

8、为。根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肯定了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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