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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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经2007年3月19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努力学习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中国银行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的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

2、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一)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各学院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三)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的到帐结算工作。(四)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学生申请国家

3、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及用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含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在校期

4、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二)借款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四)乡级(含乡)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学校初审(一)申请贷款的学生从所在学院领取《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填写完整。(二)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在规定时间送到所在年

5、级的学生工作办。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申请;(三)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经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统一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应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五)初审工作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

6、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银行审批(一)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第十条借款合同(一)学校收到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将

7、填写完整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三)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签署工作完成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收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四)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一)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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