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养老机构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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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养老机构发展意见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引导,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职能多样化、投资多元化、服务层次化、队伍专业化。探索拓展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职能,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国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

2、营,培育和支持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社会养老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转方式、调结构。(二)目标任务。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服务供给情况,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规划,在政府保基本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同时,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职能,进一步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需求。到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

3、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统筹机构布局和设置规划,使养老机构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长效发展。2.政府引导。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制定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把引入优质资源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3.市

4、场运作。在保障特殊人群基本养老需求基础上,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调控、动态管理,构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相互补充的格局,激发内部活力,提高服务效益,实现养老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4.购买服务。面向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补助与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综合绩效挂钩,鼓励各类机构共同发展。三、扶持政策(一)用地优惠。1.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

5、,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参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举办1000张床位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二)建设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内容是:2.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年至

6、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XX元给予补助。3.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包括街道、社区针对辖区内老人建立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年至年期间投入使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含残疾人)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4.支持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

7、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在年至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三)运营补助。5.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分年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中心城区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运营补助资金由市级负担。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

8、,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购买服务。对具有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6.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00%-200%范围内)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7.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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