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502871
大小:104.82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12-30
《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确认)类事项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行政确认)类事项及其流程图共7项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008530241-F-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实施主体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五、加强医疗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
2、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3.《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第六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4.四川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格认定小组,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1、在60内依法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
3、社会保障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安排现场评审资格认定小组成员进行
4、现场评审承办人审核,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008530241-F-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实施主体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五、加强医疗管
5、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3.《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4.四川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申请及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格认定小组,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6、:1、在60内依法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7、需要安排现场审查资格认定小组成员进行现场评审承办人审核,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008530241-F-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县级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补助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实施主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8项:项目名称—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2.《国务院办公厅
8、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第七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