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规〔2017〕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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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部门可以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小餐饮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街区,推进硬件建设,改善设备设施条件和食品经营环境。   第七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经营食品

3、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倡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行可视化操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消

4、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分开存放;   (四)贮存食品原料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接触食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地面;   (六)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

5、餐饮具;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三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小餐饮经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

6、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来源、采购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十六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保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并保护现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

7、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规定各类小餐饮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频次。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制作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经双方核实并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拒绝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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