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食安办发〔2017〕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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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食品摊贩登记行为,加强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摊贩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食

2、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   店铺以外,在划定区域或者临时指定的经营场所和规定时段内,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以下称食品摊区),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

3、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和程序   第八条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建档,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应当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第十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申请登记卡,应当按照经营方

4、式和经营品种提出。   经营方式分为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存在多个经营方式的,可据实逐一填写。   经营品种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熟食)、食用农产品销售(水果、蔬菜类,鸡、鸭、鹅等禽肉类,水产品类,猪、牛、羊等畜肉类);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食品摊   贩姓名、身份证

5、号、现住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如实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应当携带、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食品经营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记载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事

6、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食品摊贩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卡。   食品摊贩变更姓名、变更经营摊位的,按照新登记卡办理。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登记卡办理。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登记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卡编号、有效期及登记事项不变,登记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停止食品经营的,由食品摊区管理单位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十九

7、条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登记卡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关材料、发卡情况及时归档。   第三章登记卡格式和填写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登记卡样式由哈尔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食品摊区管理单位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印制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摊位号、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食品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编号、食品摊贩照片、登记单位、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

8、条食品摊贩姓名应与食品摊贩身份证标注的姓名保持一致。   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登记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身份证号码应与食品摊贩身份证号码保持一致,社会信用代码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摊位号应与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划定的经营位置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区管理单位为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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