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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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8〕37号关于批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的通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7日─19─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五章安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19─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3、管线管理的重大问题。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

4、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19─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条本市逐步推

5、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规划第九条─19─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报

6、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

7、相协调。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第十一条─19─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再生水、供水(输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公共安全、热力、供水(配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

8、筹规划管廊建设。第十三条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第十四条管廊规划区域内不能入廊的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和管线性质,按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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