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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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农[2002]1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2、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

3、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确定。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

4、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报帐制管理范围,由各市确定。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否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五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第二章报帐制管理第六条 建帐建制。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后,各级报帐管理部门要

5、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帐,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财政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报帐的,应及时转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或扶贫资金专户,下同);实行主管部门报帐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入主管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和部门应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

6、预算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第八条 报帐管理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专户各项资金存款积数分配计入各项资金余额,仍用于农业项目,但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立项审批。年度终了后,支农资金专户内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建设。第九条 严格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含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资金)中用于引种、实验、示范、推广方面的差旅费、考察费、临时工工资、资料费等杂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核定限额,由项目实施

7、单位按规定控制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作项目建设其他支出。 第三章报帐程序第十条 计划批复及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由下级上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对下批复。计划批复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省、市级资金安排的农业三项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外向型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报省备案。第十一条 预拨项目工程资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预拨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第十二条 报帐、

8、审核及续拨项目建设资金。报帐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帐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报县级以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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