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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
2、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兼任。第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设区市
3、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需要,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提请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案件监督保障工作。第七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章选任第八条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第九条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高
4、中以上文化学历;(四)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省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三)人民陪审员;(四)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
5、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省级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设区的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第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内容应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项。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
6、人民监督员选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本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人民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等原则,统筹考虑确定。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审查工作机制,并按照不低于拟任人数总数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的后备人选。审查方式采取到拟任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审查工作公开
7、透明、务实高效。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任人选有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得出调查结论。第十八条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证书及工作证统一由省司法厅制作。司法行政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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