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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口刘清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内的具有特殊功能和意义的社会民主监督方式.依据其监督的人民性和职能的监督性的本源特征,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
2、理制度设置,可以大众化和知识化的二元标准的统一为目标,实行员额制和任期制的选任方式,确立司法行政主持,检察机关参与培训型管理模式,在个案中确立按顺序确定名单的机制和检察机关的异议制.关键词:人民性监督性选任管理检察执法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O9—5675(2oO8)06一O96—07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近年推出的旨在促进司法民主,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改革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
3、称《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自2O03年1O月起,该项制度先后在四川,福建,湖北等1O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试行;自2004年10月起,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展开.从试点效果来看,该项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透明化,规范化,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的积极参与,公正评价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效果,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该试行制度的设计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其中,作为一个基础性问题,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上,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局限,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整体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实现.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成
4、为进一步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源中,”人民性”表明这项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属性,”监督性”表明这项制度的权利基础和社会功能.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探讨既具有广泛的社会大众基础,又能适应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有效监督需要的制度模式,是完善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监督的人民性:决定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大众化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具有独立的侦查,逮捕,起诉等权限,应否对其进行监督,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社会愿望,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制
5、度的改革措施,其出发点就是寻求一种规范的社会性的外部组织力量,以解决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外部监督的争议与质疑.然而,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以及通过怎样的程序产生人民监督员,是决定这项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首要问题.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上,存在着”精英化”,“大众化”等多种不同主张.人民性不但是这项制度的本源特征,也是这项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属性.人民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走向的大众化,这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的两个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标准上可以得到例证.人民监督员试点之初,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确定为”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试点全面铺开前出
6、台的《规定》将上述条件修正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本文认为,坚持彻底的人民性,人民监督员选任标准的大众化仍有广大空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与我国政体特色,宪政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构造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作者简介:刘清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O0O1.96政法?社会(一)人民性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政特色和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在社会基础和政治属性上的人民性.选择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人民”的基本内涵.相对于公民而言,”人民”属于政治性的判断,绝非简单以国籍为
7、标准.毛泽东曾明确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2]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范畴.以人民监督员,而非公民监督员命名,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也是司法的主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