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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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与风险点  背景介绍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至XX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1月至XX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其中XX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XX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XX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XX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XX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2、案件来源: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  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二:融资租赁公司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  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新经济的促进者”,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同银行信贷,股票债券等方式相比,融资租赁更适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和对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调研,旨在归纳概括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如何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一、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防范常见的法律风险  目前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处于不断探索和创新之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一步规范交易模式,提高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不仅仅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相加。在融资租赁过程,只有交易各方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让融资租赁市场运行得更加规范,才能最终实现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目的。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  篇三:融资租赁项目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1008  融资租赁项目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记者肖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达到1500余家,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元,与此同时,风险也日益突显。一方面在租赁登记制度缺失,交易结构复杂,以及司法实践对融资租赁性质和交易惯例缺少统一认识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得到不保障;另一方面,有些公司重视增加业务量,忽视风险防控,合同条款不够严谨,租后管理不到位,导致租赁公司面临风险时非常被动。如何针对常见的融资租赁纠纷类型,提供相应风险防范建议,帮助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权益,本报记者肖旺就此专访了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邹颖律师。  问:“一物多融”是融资租赁纠纷中最为常见、对融资租赁公司利益损害最大的行为,同样也是融资租赁公司最难以防范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一风险?  答:根据《物权法》中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下,承租人一物多融的行为将使出租人面临丧失租赁物所有权或受到优先权制约的严重局面,鉴于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给出租人带来的风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及时查询和办理融资登记交易登记、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为租赁物“贴标签”。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称“征信中心”)已经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银监会监管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将融资租赁登记作为租前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也作为租后管理的重要内容。我认为,出租人仍应坚持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一方面排除融资租赁行业内之间的重复融资,一方面扩大融资租赁登记在社会中的影响,逐渐使之成为行业惯例,进而促进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现行融资租赁登记无法达到法定的公示效果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在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名下,这样利用抵押登记的法定对抗效力确保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这种方式也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正是因为这种分离,容易形成承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表象,特别是租赁为动产时。出租人应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宣誓”和“彰显”自己的权利,并在合同中对承租人的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作出约定,还应关注租后管理,定期走访、查看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并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和显著性。  问:如何消除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误解?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答:在处理融资租赁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将融资租赁与借款、租赁、分期付款买卖混同。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判决鲜有发生,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和审判机构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明显有着不同深度的理解,直接导致法官在对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损失赔偿范围、租金构成的合理性、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审判结果的悬殊和不统一。  另一个可能涉及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确定问题是租赁物特定化问题,这是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和确定租赁债权受偿范围的前提。当事人将租赁物清单列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但清单的制作并不严谨,通过清单所列的内容或标准无法指向特定的租赁物,一旦发生纠纷,出租人无法从承租人的财产中厘清自己的租赁物,无论是确认物权还是划分债权受偿范围均存在障碍。另外,租赁物清单过于模糊不清,交易目的会被质疑,该融资租赁交易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之虞。出租人在制作租赁物清单时,首先应全面收集租赁物资料,使租赁物清单与租赁物一一对应,达到租赁物指向特定、明确、唯一的目的。  问:如何确定租赁物价值,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答: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涉及到出租人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如何便捷地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值的差额,因此,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就成为出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范围的前提。《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对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可以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为避免对此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价值或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式,使得在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时点发生争议时,根据该方式均可计算出租赁物的唯一价值,对于出租人来说,根据该方式确定的租赁物价值越低越有利。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金额大、交易主体多,这对起草和审核融资租赁合同有比较高的要求,《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内容作对自己有利的约定,如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价值、损失赔偿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合同解除条件、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如何联动等。为避免歧义,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应对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明确其性质和法律后果,其次要在形式上完善款项支付的各环节的法律文件,为日后权利主张准备书面依据。  六、融资租赁公司涉诉时诉讼请求的提出与设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时,物权和债权在一个诉讼中无法一并主张,出租人经常面临要债还是要物的纠结局面。我在处理的一起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最初提出取回租赁物,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通过评估来确定租赁物价值,由于该案评估程序较长,出租人无法确定经过评估程序后租赁物还能否取回以及取回后变现的价值如何,因此,出租人改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司法解释存在一个纠纷两次解决的不经济、不便捷的问题,出租人可以尝试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若承租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则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为零,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若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双方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确定返还的租赁物的价值,对于处置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继续赔偿。  篇四: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一、登记公示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  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是掣肘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重复租赁、重复抵押等现象频发。承租人违约成本低,但却能带来双倍甚至多倍的流动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承租人违约,从而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承租人、回购人的错误认识导致产生履约瑕疵  直租模式下,租赁物质量存在瑕疵,是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以为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个别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以为租赁物的质量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从而产生纠纷。  回购人基于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法律风险预判和控制不足,尤其是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一旦出现风险时,回购人往往对回购合同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三、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出租人使用的合同文本有较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生效条款、首付款条款、回租条款等方面。有的出租人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收到出租人生效通知后,融资租赁合同方生效。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发出生效通知。那么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生效了呢?  有的出租人为了达到尽快回款等目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要支付首付款,但未约定首付款的性质,故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往往主张以首付款抵扣租金。法院也常以格式条款是由出租人提供为由,应作出对出租人不利的解释。  有的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回购条款,但部分回购条款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走到诉讼阶段后,出租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技巧,丧失了要求出卖人回购的最佳时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有的出租人风控流程不完备,业务员素质不高,实践中曾出现过一位业务员一年只做了五笔业务,其中四个出现了严重的违约情况。  四、假“融资”真“借贷”案件多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只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理解或履行中的误解,又由于有的企业急需资金而借贷无门,有的出租人则为牟取较高利息而以租赁形式发放贷款,导致一些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仅订有“租货设备”协议,出租方未订有购货合同而直接将“设备款”借给承租方以偿还租金形式还本付息。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公司融资六十万元给工业公司购设备,担保方为镇财政所。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款六十万元中扣下一万二千元作手续费余款汇给工业公司。“租赁期满”因工业公司未偿付租金引起纠纷。经查明双方是规避法律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方只收回本金,约定以租金,取得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另一种是: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分别签订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但三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仍是借贷合同。如某租赁公司与某纱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公司融资一百二十万元的粗纺机、细纱机设备租给纱厂,担保方为某纺机公司,后因纱厂转产歇业无力还款,租赁公司以纱厂和纺机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经查,纱厂与纺机公司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纺机公司供给纱厂四十九台棉纱纺织机械设备,计价款一百七十余万元。提货后,纱厂仅付款五十万元。为解决资金缺口,遂  向租赁公司借款,双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一百二十万元。从形式要件上看,“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某纱厂如受出租方委托亦可直接向购货方订货,而出租方直接将货款汇给承租方属于“回租”形式),三方当事人也都认为履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承租方纱厂讲不清自己所租货的设备是那些,出租方租赁公司也言不明那些设备是融资购置,更奇怪的是融资合同的担保方即购货合同的供货方竟然都是纺机公司。因此,这仍然是一起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借贷合同的经济纠纷。目前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实体处理意见是:确认案件性质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无效借贷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判令(承租方)借款如数返还贷款本金外,对约定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利息租金不保护予以追缴国库,视情节对借款双方给予一定的罚款。因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担保方则对借款方应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苗廷律师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篇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技巧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技巧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的融通与物的融通相结合的交易形式。其典型方式,是指需要机器设备等物品的人(即承租人),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请求他人(即出租人)出资买下其看中的商品,再出租给其使用,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以使出租人获得收益的交易活动。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无权选择。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租赁物的成本、购买租赁物的费用、利息等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资的对价,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对价,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不能收回投资。  3..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承担,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出租人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资金,一般不直接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由供货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责任;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责任。  5.租赁期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续租、留购”三种方法之一处置,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或者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留购”租赁物。  6..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多个当事人,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关系较单纯、简单。  7.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情况外,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不承担责任。  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承租人的资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  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约定。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  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5)关于租赁物的保险问题。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6)关于税收的承担问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关于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关于租赁的起止日期。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第一、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第二、货物运抵货港之日。第三、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第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9)租赁物的用途。  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物的保养与维修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只负责资金的融通,一般不负责租赁物的维修。11)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第一、需要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第二、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第三、对承租人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  12)双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第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  第二、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应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赔偿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3)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有三种处理方式:退租、续租和留购:退租要确定具体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续。续租要确定续租确定日及续租手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支付币种、方式、时间、交接手续。14)关于违约责任。  应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结合草拟方自己的利益,应详尽列明违约责任情形,做到切实可行。15)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诉讼和仲裁。建议草拟合同时,站在自己作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角度,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相应的地域管辖机构。16)注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个性化条款。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定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而使自己的手脚受到束缚。  4.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支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融资租赁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赁的目的,这都是无效的。  5.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立,若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一方要求合同须经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以免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篇五: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业务介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对企业资金周转的作用不同。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融资租赁对想要融资的企业来讲,主要有以下优势:  1、资金面:  ①由租赁公司筹资购买企业选定的设备再租给企业使用,因此,企业避免了一次性的巨额资本性支出,而这个支出又是必要的。②企业可以将融资租赁节约释放的资金投入到其他收益更好的项目或业务发展上,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追求更大的利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③低成本优势,利用较少的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创造利润,实现经营目的。资金的支付滞于资产的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使中小企业利用有限的资金创造更大的价值。中小企业利用设备边生产、边创利、边付租金,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生产能力,避免了资金不足对生产能力的制约。  ④避免债务融资到期时的资金压力。诸如偿还银行贷款是靠企业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而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弥足珍贵,抽存现金偿还银行贷款会给企业带来正常运营的资金流压力,且被抽  存的现金也被闲置,造成浪费。  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可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金可以归入财务费用,会让企业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好一些。  2、灵活性:  ①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可根据项目条件、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及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项目方案。  ②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③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  山东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XX  篇六:论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龙源期刊.cn  论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作者:王及源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XX年第12期  摘要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关键词合同风险负担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  篇七: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防范  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防范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二、融资租赁概论  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融资租赁的涵义、功能及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的性质  融资租赁的功能  融资租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  融资租赁的类型  三、融资租赁风险研究  风险  融资租赁的风险产生机制研究  融资租赁业的内在特征导致风险  融资租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因素诱发风险  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四、融资租赁风险的防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1完善我国租赁的信用体制  4.2积极利用多种融资租赁方式  4.3增大融资租赁税收优惠范围  4.4创建良好的融资租赁激励惩罚机制  参考文献  【摘要】: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银行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产物,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销售和信用消费方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融资租赁业从其产生伊始便充满风险与挑战,因而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完善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机制,已成为推动和发展我国的融资租  赁业的重要前提之一。目前,国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预警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的预测及控制融资租赁的风险已成为融资租赁业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的保障。本论文首先对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然后,从风险及其相关的理论出发,研究融资租赁的风险产生机制及融资租赁的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了控制和消除融资租赁业风险的几项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引言】: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按期收取租价,回收的租金总额相当于租赁资产价款、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享有优先处置权的一种租赁形势。它是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已成为我国仅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借款的第三种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有效的解决了各类工业企业的资金不足,促进了我国民族工业技术的发展及技术升级。但是,融资租赁筹资也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租赁成本高,租期长,在租期内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在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的筹资风险也相应而生,所以,如何避免和防范各种风险,越来越成为筹资者重视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概论  1、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纵观“十二五”规划,其战略在整体上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城市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三化一体发展,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这些都离不开投资,但是中国的投资却存在着问题。  中国不缺资金。事实上,在进行一些国际规则谈判时,我国的高储蓄率往往成为被指责的因素。另外,我国还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同时,中国也不缺投资项目。“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大量的投资项目建设,包括区域规划、功能区规划、城乡综合一体化规划等。  莫慌!此次主力仍然在假摔套牢的股票很可能有救了!3月股市很可能发生巨变拉锯战背后暗藏的资金动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因此,投资的问题实际上是金融机制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发达的金融机制,使资金能够有效地、顺畅地转移到投资项目中去,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的金融机制并不顺畅。中国的钱都在银行,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要获得银行的资金,只能通过贷款。而想要获得贷款,又需要大量的股权类  融资,即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为基础来承载负债。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信贷的方式获得资金,这样反过来又会提高杠杆率,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造成中国企业杠杆率过高。XX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我国杠杆率过高的问题,金融危机的恢复过程就是去杠杆化,提高自有资金的比例。  近来国际社会出台的一些新的监管规则,比如巴塞尔协议Ⅲ都要求增加自有资本,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资本市场。但是,从目前的现实看,资本市场的相对地位是下降的。因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融资方式,而融资租赁就是重要途径之一。作为集融资、租物、贸易、金融创新、技术改造等需求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活动,融资租赁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资金结构问题,也能有效改善一些急需资金但又难以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的资金状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最大的体制障碍来自税法。完成一个融资租赁,需要经过几个交易过程,现在是每个交易都需要纳税。而这一点,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制度差别。在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于这样的活动有一个基本原则税收中性,即不论经过多少过程,都不增加税收负担。所以,中国必须在税制上做相应的改革才能给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较好的环境。目前,天津等地在税制上已经有所突破。  2、融资租赁的涵义、功能及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的性质】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界、金融界、会计界、税务当局、财政部门、贸易部门及租赁行业都有不同的看法,分歧在于融资租赁是属于租赁性质还是贸易性质或者是金融性质。区别租赁与贸易的关键是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按照租赁的一般原理,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人租赁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是清楚的,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性质是不应该有疑问的。问题是融资租赁交易,在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财产有续租、退回或留购的选择权,其中续租、退回都不会影响对融资租赁性质的认识,而留购却成为对融资租赁性质认识分歧的焦点。对融资租赁性质的不同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①融资租赁是单纯的金融服务。因为从融资租赁的效果来看,实际上起到为承租人购置设备筹措资金的作用。②融资租赁属于贸易方式。因为从租金分期支付和在租赁期满时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赁财产所有权一般转移给承租人来看,类似于分期付款,甚至认为实际上就是分期付款。③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服务。因为承租人得到了出租人提供的筹资和购买设备的双重服务。④融资租赁是租赁性质。因为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与租赁的一般概念相符。在租赁期间,租赁财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租金是承租人为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对货款的分次摊付。融资租赁在效果上确有为承租人融资的作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仍保留了物权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所有权和承租人使用权都有保护和限定。至于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财产作出留购选择,这是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对租赁财产所有权作出的一种处理,并不影响在租赁期间租赁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融资租赁性质的探讨是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不但有助于加深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而且也为税务、财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根据。这种探讨虽然还有待于深人进行,但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融资租赁与传统意义上的租赁相比已经起了变化,是一种特殊的租赁。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承租人利用租赁方式的目的不同,不仅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且要得到出租人的财务支持即融资;出租人不是在已拥有供出租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租赁,而是为了租赁去取得供出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财产。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这些差别,使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显得更为突出。所以,融资租赁是以金融功能为主、贸易功能为辅,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的功能】1.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设备。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运用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扩大生产,用设备投产后产生的效益逐年归还租金,而不必等有足够的资金时才购买设备。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于租金是讽刺致富,这样一笔资金可以引进多套设备,起到“一钱多用”的好处。  3.成本固定,避免通货膨胀的风险。由于租金在租赁期间是固定的,可以消除市场利率变动引起成本增加的风险,也不会因通货膨胀引起利率上升,导致成本增加而遭受损失。  4.引进速度快,方式灵活。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由于融资和引进都由租赁公司一手办理,企业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加快引进速度。租赁期间和还租次数可根据企业需要灵活确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始了早期的租赁业务实践。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融资租赁体制的建立。XX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XX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  (一)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快速增加  截止XX年9月底,我国已经有各类融资租赁机构164家,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融资租赁机构根据监管对象可分为三大类: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监管,共17  篇八: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浅析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摘要: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  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  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  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关键词:合同;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XX)  11-0275-01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  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  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  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  失所致的租金损失。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  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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