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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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销售合同避税  篇一:增值税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增值税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如果能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分别如实记账,分别  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

2、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划算,只是在操作中,要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税法规定

3、,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却可以推迟纳税[1]。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  业谋取最大利益。  二

4、、合理避税的应用  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下面就利  用挂靠和混合销售两种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制定一些  纳税优惠政策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2]。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

5、、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原料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收废处收购,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收废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体收废处收购  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

6、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经过机构处理,钢铁企  业购进的废钢铁可以正常的手续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3]。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

7、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下面举例说明:  例2:某大专院校于XX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  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

8、。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  收入,只需按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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