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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阴阳合同,避税 签阴阳合同避税险些吃了哑巴亏 为了避税,卖房人王女士与买房人蒋先生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可合同刚签完,蒋先生就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按照备案价格购买房屋。泉州×××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10月13日,蒋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蒋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却变成了32万元,同时将该
2、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4万元,总计仍为166万元。 谁知合同还没履行,蒋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只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 法庭上,王女士道出,签订补充协议纯粹是为了帮助蒋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公司也证实了王女士的说法。 泉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蒋先生主张变更的条款为无效条款,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掩盖非法目的约定无效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涉诉的房屋根据其所在地段和面积计算,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理性的房屋出售人不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6万元,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价急剧降低为32万元。由此可见,补充协议中关于成交价格的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造成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庭审中,蒋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的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且始终没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对蒋先生
4、的主张不予支持。 泉州律师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否则不仅会导致有关行为无效,还会承担相应风险。 本文由【泉州律师】http:///精心收集和整理。——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高杉按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
5、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
6、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XX)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
7、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XX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XX年1月25日、XX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XX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