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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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鼓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

2、应保尽保。(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四)统筹兼顾。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

3、,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5-(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持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一年以上。(二)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生活、财产状况: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我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

4、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全市统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七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八条 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在每年3月或9月上旬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低

5、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在每季度下旬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15-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本县境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

6、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可以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含在外务工人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

7、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时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本人申请书;(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申报人本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5-(五)申报人免冠寸照3张。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8、员有离退休人员,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生活费的证件;(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件;(5)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7)大病、重病人员,应提供医疗发票、病历证明(复印件);(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及相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9)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出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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