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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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三)公平、公开、公正;(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第二章低保标准第三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线)定

2、为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一类,95元/月/人和二类69元/月/人)。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低保对象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12页共12页第五条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此外:(一)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

3、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二)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可按另一家庭计算;(四)正在服兵役人员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二)因购房、建房、经商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商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

4、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第12页共12页(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当发生灾害或大病致贫除外。(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九)国家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办理农村低保相关手续:(一)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只有一人且其因病或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的。(二)家庭成员中因病年自付医药费数额巨大的。(三)60岁以上老人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也是低保对象或生活困难的。(四)子女考入或就读一、二

5、类本科学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孤残、孤老、孤儿等未享受五保待遇的。第四章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一)从事农林牧业收入;(二)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三)外出务工收入;(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第12页共12页(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的收入;(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七)国家惠民政策补助收入,主要包括移民扶助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资金;(

6、八)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九)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注:1.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2.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3.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第九条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申报低保的,要综合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只计算农业人口收入。混合户家庭中的农村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城镇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

7、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二)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三)政府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救灾款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第12页共12页(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保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六)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一)种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土地亩数、农机具及养殖数量、规模等计算收入。种植、养殖收入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同村委依据

8、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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