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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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北仑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抚、扶)养相结合的原则;(五)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批、

2、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管理及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国土、卫计、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六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8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机动车和

3、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六)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月平均支出费用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七)区人民政

4、府规定的其他需符合的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区户籍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生活补助,差额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具体实施参照《宁波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甬民发〔2017〕56号);(二)依据规定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8,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5、其他人员。本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均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市人民

6、政府制定的市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应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8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向多数家庭成员或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7、请,户籍为异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户籍暂不能迁入原户籍地的归正人员,可凭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如实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表、授权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或凭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和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8、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组织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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