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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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

2、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行为。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应者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或复印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

3、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第八条从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次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第九条从供应基地、固定供应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以及每笔供应清单。第十条从超市、商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加盖公章的电脑票据等购物凭证;从农贸市场经营户采购的,应

4、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经营者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第十一条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或复印件)。第十二条采购乳品及含乳食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应者加盖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并按照产品批次查验、索取并留存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应商盖章、签字的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第十三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第十四条采购集

5、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第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的感官、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台账。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第十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进货查验供应者的许可证、

6、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复印件),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对统一配送的产品建立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第十七条采购乳品及含乳食品的,应当建立单独的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货台账。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时间、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有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

7、少于2年。第二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采购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单位或部门名称:产品名称进货时间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产品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供应商供应商联系方式产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验收人附表2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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