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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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1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10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XX

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2月20日8时1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沪***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

3、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7,0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元

4、、车辆损失费418元、其他损失1,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000元,上述损失共计8,66091元要求先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连带承担90%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事故后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

5、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分别认可360元、1,800元、1,200元;对无门诊病历的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应按保险公司定损全额赔偿;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000元,再按事故责任分担。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20日8时1分许,被告***驾驶沪***轿车行驶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所骑

6、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门急诊及住院治疗,XX年3月10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24892元,被告***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  XX年10月1日,原告***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腰部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并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

7、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系该车车主。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1982年随丈夫李***至本区惠南镇文体路落户,1984年至本区惠南镇西北新村48号601室居住,1997年至本区惠南镇桃花源新村23幢4号101室居住。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口簿、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

8、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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