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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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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慈善组织本报告书已上载互联网,网址为:。2013年12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有关香港法律的课题,以进行改革。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主席︰袁国强先生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律政司司长成员︰马道立首席法官GBM,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邓国桢法官SBS,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尹效良先生太平绅士,法律草拟专员陈黄穗女士BBS,太平绅士白仲安先生SBS,太平绅士罗德士先生韦健生教授林李静文女士SBS
2、,OBE,太平绅士李慧贤女士BBS,太平绅士周家明先生资深大律师冯庭硕先生资深大律师法改会的秘书长是首席政府律师黄继儿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20楼电话:25280472传真:28652902电邮:hklrc@hkreform.gov.hk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i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慈善组织目录页导言1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慈善组织所进行的研究1本报告书的意旨和编排方式2第1章引言3何谓慈善组织?3香港慈善事业的增长4有必要检讨香港的慈善法5涉及香港非牟利机构的其他主动措施6小组委员会进行
3、检讨的目标7香港慈善组织现有法律及规管框架概览9“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义9慈善地位所带来的优惠11成立慈善组织:可供采用的法律架构14对慈善组织的监管15慈善组织的解散以及“近似”原则18监管香港慈善组织的规管框架中可察见的不足之处18香港慈善组织在监管方面的问题18第2章关于慈善组织定义的建议23香港现时的情况23viii“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义23慈善组织在普通法中的历史演变23普通法中的“慈善宗旨”特定类别25被裁定为非属慈善性质的宗旨29“慈善组织”在香港法例之下如何界定29现有法律的问题以及进行改革的需要33定义不合时宜33相关法律混乱不清3
4、3订立法定定义的正反意见34受咨询者的回应35我们的观点36界定慈善地位时须予考虑的问题36纯属慈善性质的宗旨36其他考虑事项37可以采用的改革模式: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定义38英格兰与韦尔斯38苏格兰40慈善宗旨类别43“防贫或济贫”43受咨询者的回应43我们的观点43“促进教育”43受咨询者的回应44我们的观点44“推广宗教”45受咨询者的回应45我们的观点46“促进健康”46受咨询者的回应47我们的观点47“拯救生命”47受咨询者的回应49我们的观点49“推动公民意识或小区发展”49受咨询者的回应50我们的观点50“推展艺术、传统遗产、文化
5、或科学”51viii受咨询者的回应51我们的观点51“推动公众参与体育运动”51受咨询者的回应52我们的观点53“促进宗教和谐或种族和谐”53受咨询者的回应54我们的观点54“促进平等及多元化”54受咨询者的回应54我们的观点54“推动环境保护或改善”54受咨询者的回应55我们的观点55“对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残疾、经济困难或其他不利条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济助”55受咨询者的回应55我们的观点55“促进动物福利”56受咨询者的回应56我们的观点56“可合理地视为与任何一项上述宗旨类同的任何其他宗旨”57受咨询者的回应59我们的观点59“促进人权、冲
6、突的解决或和解”60受咨询者的回应64我们的观点66促进人权应否属慈善宗旨67(a)支持把促进人权列为慈善宗旨的论据67(b)反对把促进人权列为慈善宗旨的论据71“冲突的解决与和解”72是否需要设有公益准则?73受咨询者的回应74我们的观点75施加“为了公益”规定的好处76废除公益推定的坏处77viii“不溯既往的豁免安排”79第3章关于慈善组织法律架构的建议81香港现时的情况81慈善组织的架构类别81规管文书87小组委员会在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以及我们关于慈善组织法律形式的最终建议87受咨询者的回应87我们的看法88第4章关于慈善组织注册的建议90香
7、港现时的情况90欠缺正式的慈善组织注册纪录册90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慈善组织注册制度94小组委员会的讨论95小组委员会在咨询文件的建议和我们关于慈善组织注册的最终建议96受咨询者的回应96我们的观点和最终建议101第5章关于慈善组织的管治、账目及报告的建议105香港现时的情况105税务局的规定105《公司条例》(第32章)及《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105社会福利署的规定105民政事务局的规定106教育局的规定106卫生署的规定107小组委员会在咨询文件中所提出的建议和我们就慈善组织的管治、账目及报告的框架而提出的最终建议108(1)符合慈善宗旨
8、108(2)详情有变须作通知109viii受咨询者的回应109(3)利益披露及涉及管治的事宜110受咨询者的回应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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