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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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温江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西控”战略,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幸福美丽新村、“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助推“三医两养一高地”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7〕28号)和《成都市温江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改革试验专项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

2、)坚守“四条底线”。开展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二)坚持“两个有利于”。开展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必须有利于“三医两养一高地”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系统解决。(三)确保试点封闭运行。严格限定在试验区域范围内,坚持试点先行,封闭运行,做到于法有据。坚持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满意、

3、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二、适用范围(一)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适用于以下情形:1.进城镇定居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2.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3.农户空闲而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4.城市居民合法拥有而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5.农户全体成员已进入或准备进入公办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例如: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而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6.因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自愿搬迁的农户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二

4、)选定和盛镇、万春镇、寿安镇的农村区域,作为全区首批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改革试点。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途径(一)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导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引导农民进城入镇居住,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项目中,对在城镇已有住房或准备在城镇新购住房、旧房拆除后不再新建房或不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而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可从项目资金中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在具体实施中,镇政府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处理好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5、,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二)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对于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通过制定鼓励性政策,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农民进城镇居住,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或退出超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三)探索建立农村零星宅基地收储机制。对区位优势较好、周边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地块形状较为规则、农户自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可由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收储,在具备条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自行开发利用,也可以通过流转、入股、联营等方式给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对暂时不具备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的区域,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镇居住的,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出租等方式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对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的零星宅基地,可由镇政府先行收储,具备条件后,以村为单位集中打捆包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市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镇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落地使用,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用于场镇建设和产业发展。(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财产一并转让。在和盛镇、

7、万春镇、寿安镇的农村区域,具备城镇居住条件、同时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宅基地)》的农户,经本户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退出原宅基地,将退出的原宅基地变更地类(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并确定其土地使用年限(商业不超过40年)和收益分配方式,探索流转农村住房财产时一并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五)结合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在符合规划区域,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可原址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

8、补偿到位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原址修建“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租赁性住房,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入股、联营等方式给市场主体开发利用,用于养生养老、观光旅游、度假酒店、共享小院、民宿等项目建设。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操作程序(一)基本程序1.农户向所在组、村提交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申请书,该户全体权利人签字捺印同意。2.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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