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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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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下发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加以研究解决。针对这一情况,2009年7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省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来自全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主要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形成了如下统一意见:
2、一、个人购买的建筑起重设备应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并由备案单位负责对该设备进行管理。二、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无租赁经营业务范围的,其拥有的设备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上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类别,不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使用电梯,其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承包范围执行,承包工程及监督管理中对承包范围中设备界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可专题请示资质证书核发机关(部门)或资质标准颁发机关(部门)做出具体解释。四、设
3、备备案时不能提交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的,可提交由制造许可证核发机关加盖公章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五、《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的安装(拆卸)单位所进行的备案登记指的是安装(拆卸)告知,并非另外设立的备案。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拆卸整体活动开始前的告知,安拆过程中进行顶升、附着等活动时不再分别进行告知。六、外地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的建筑起重设备经法人单位(即总公司)及企业法人营业执
4、照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必须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外省企业在豫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省内企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建筑起重设备备案证颁发后,可随机对备案证登记的内容和应登记的事项及设备的使用、运转、维修保养、检测、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设备管理不善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应督促产权单位整改完善,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督促其限期检测,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可予以暂扣备
5、案证书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各地可据此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八、《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如塔吊的附着装置在工地安装时确需进行更改的,其更改方案图纸及制作工艺必须经原制造单位书面同意认可。九、建筑起重设备使用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否则不再准允使用;每次评估合格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十、鉴于建筑起重设备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为便于相互确认,全省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牌规格、内容、颜色原则上
6、应尽量统一,建议统一制作为红底白字的金属牌,大小规格及内容按省厅文件规定内容执行,使用登记牌由于不存在异地流动问题,由各地按照省厅规定的内容自行设计制作,其材料颜色不做统一要求。十一、2008年6月1日后购买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提交的资料应严格按豫建〔2008〕203号文件规定执行。十二、鉴于建设部下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前既有建筑起重设备数量大,且管理基础相对薄弱,有相当数量设备不能提供齐全完善的备案资料。为确保安全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凡2008年6月1日前购买的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时材料不
7、齐的,应督促备案单位首先向设备制造单位或有关单位索要和补办相关资料,确实无法补办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无监督检验证明的,可以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设备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合格报告代替监督检验证明。起重设备其他备案资料齐全,仅缺监督检验证明的,而在设备安装非安装状态下又无法进行性能和安全装置检测的,可根据设备产权单位提交的拟安装计划,及安装单位安装合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证书、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经核查符合安装条件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发《建筑起重设备一次性安装认可书》,注
8、明安装设备类别、型号、安装地点及安装项目、安装时间段,对核发一次安装认可书的起重设备要跟踪督促其进行检测,待其提供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后,再对其进行正式备案。(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缺失的,可用同类型、同规格型号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替代。(三)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可由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的规格型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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