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

ID:33677201

大小:9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28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_第1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_第2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_第3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_第4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及通知2008082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鲁建管质安字〔200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2、。-11-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二、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的情况。二〇〇八年月日-1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

3、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

4、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11-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第一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第二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

5、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一章设备产权备案第四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1-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7、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

6、公章。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改造、大修资料;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累计运转记录。第二条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11-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5),实行一机一号,

7、直至设备报废。第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6、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7、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细则第十一条1、2、3、4情形之一的,以及达到国家规定

8、出厂年限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