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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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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讲义 依法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本节主要介绍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消费维权的行政指导和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办的相关问题。第一节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 概念: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
2、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按消费类型划分 1.商品消费违法行为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2.服务消费违法行为 是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二)按侵权行为划分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页脚--- 一般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常态,特殊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3、,特殊侵权行为才能成立。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对特殊侵权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 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侵权行为也相应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两类。 有的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如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就可能同时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
4、权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多数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只有某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未履行质量保持义务,致使商品质量存在缺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主
5、要表现 (一)销售违法商品-页脚--- 是指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划分,主要有三类: 1.销售《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包括5种情形,主要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9至53条规定的产品,是工商行政管理实施质量监管的主要领域。 (1)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第49条); (2)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 (3)销售明令淘汰并停
6、止销售的产品(第51条);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条); (5)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第53条)。 2.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商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标志,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3.销售未获得“CCC”
7、标志的相关产品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取得“CCC”认证(即“中国强制认证”-页脚---)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家用电器设备、音视频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医疗器械等19大类132种商品扩展为22大类159种商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主体是检验检疫部门,根据
8、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销售未获得“CCC”标志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发布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如下8种表现: 1.滥用各种夸张性语言和绝对化语言。 2.滥用公众对名人、专家、领导人、权威机构的信任,利用他们与商品或者服务无任何联系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 3.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或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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