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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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刘辉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具体表现是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为什么难,认真查找和分析其中的原因,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对于做好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作一些肤浅的思考,以期就教于领导和同行。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现状与难点(一)现状表现为“一低”、“两少”和“三不”。1、“一低”即初查成案率低。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市两级渎检部门平均初查成案率在10%--15%,个别院甚至为0,即没有一条线索初查成案。2、“两少”即线索少、立案少。近几年来,受理的渎检线索不仅总量少,而且呈逐年减少趋势,而且部分线

2、索属重复线索。与此相对应,立案数也少,以2006年为例,全市两级院6个办案单位共办案10件11人。3、“三不”即:(1)办案领域不宽,查办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少数几个旧罪名,新罪名鲜有突破,(2)10办案质量不高,真正能诉得出判得了的案件不多,大约在20—30%左右,(3)理论研究不深,对于渎职罪主体的准确把握、客观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认定,非物质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收集,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二)难点体现在“三难”1、发现难。一是渎职侵权犯罪隐藏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管理活动中,专业性强、发案环境封闭,非专业的局外人难以发现;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修订后的《刑法》规

3、定的渎职罪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对罪与非罪的实质要件难以分辨清楚,大量举报线索内容抓不到关键,举报质量差,可查价值低。三是渎职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犯罪行为难以发现,难以暴露。四是涉案人员多,背景复杂,责任分散,就算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可以以事立案,但确定犯罪嫌疑人很难。2、侦查难。一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都是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都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讯能力较强,口供突破难度比较大;二是人民群众甚至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有误区,往往认为这类犯罪是“好心办坏事”、“工作失误”、“为公家做事出了界”等,“不把违法当

4、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当检察机关前往调查取证,往往遭遇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不甚配合调查;三是渎职犯罪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渎检干警10对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深,更谈不上对相关犯罪手段和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往往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尴尬局面,导致取证不到位,重要证据流失。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许多侦查人员在执法观念上一时难以适应,如何在镜头下突破犯罪嫌疑人,往往感到一筹莫展。3、处理难。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虽然,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

5、罪案件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明确了许多疑难问题,有利于查办这类案件。但这个《立案标准》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家制定的司法解释,许多观点还难以得到人民法院审判认可,尤其对非物质性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两院之间的认识分歧仍然存在。二是如何正确处理好立案和撤案、不诉关系。撤案与不诉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案方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但在渎检工作中过于强调控制撤案与不诉,似乎撤案就是错案,不诉就是质量不高。因此,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处理感到两难,撤与不撤、诉与不诉都会承受压力,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积极性。二、渎检工作难点成因(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宣传不够,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

6、性认识不够,缺乏与之斗争的积极性。10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认识不深,尤其对一些新罪名行为,根本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有举报的积极性了。没有给受害人本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渎职犯罪,很多人采取漠然置之的冷漠态度,很少举报。渎职犯罪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有些人总认为是工作经验不足导致的失误,对其恨不起来。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宣传不够,没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之作斗争的积极性。(二)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单一,管辖面窄。“两法”修订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由侵权犯罪的一般主体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收缩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虽然从罪

7、名数量上来说增加到36个(原有35个加上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枉法仲裁罪),但增加的罪名基本上是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分解出来的特别罪名,真正管辖面比旧刑法规定小得多。特别是原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公安机关管辖,给侦查这类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增加了难度。所以,“两法”修订客观上造成渎职侵权案件减少。(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足,执法观念落后,执法环境欠佳由于渎职犯罪隐蔽性强,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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