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述-概念、理念及国际化

法律重述-概念、理念及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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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重述:概念、理念及国际化摘要: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为改革普通法而创制的一种特色鲜明的类法典体裁。它之所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运用广泛,影响深远,不光是因为它科学的内容和多重适用性,更在于其较好地平衡了确定性和灵活性这对法律当中永恒的矛盾。也因为如此,重述法律的方法为国际商法所借鉴,制定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键词:法律重述;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者简介:朱雅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湖南长沙410081)前言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编制的一种类似于法典的法律体裁。它没有法律拘束力,却有着广泛的影响,是美国人理解或运用法律的有效

2、途径,也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美国法的又一扇窗口。目前,美国法学院重述的项目涉及十三个门类,包括代理法重述(Agency)、冲突法重述(ConflictofLaws)、合同法重述(Contracts),侵权法重述(Torts)、证券法重述(Security)、信托法重述(Trusts)、对外关系法重述(ForeignRelationsLawofUS)、保证法重述(SuretyshipandGuaranty)、不公平竞争法重述(UnfairCompetition)、律师管理法重述(theLawGoverningLawyers)、返还法重述(Rest

3、itution)、财产法重述(Property)和裁判法重述(Judgments)。其中有些主题已经完成了或正在进行第三次重述,它们是代理法重述、财产法重述、侵权法重述、信托法重述以及不公平竞争法重述。从内容来看,法律重述主要涵盖了除家庭和继承法之外的美国私法的全部重要领域。不同种类重述的地位和作用亦有差别[1总的说来,美国的法律重述代表了包括法学教授、法官和其他法律实践者在内的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这些见解基于对大量判例的全面、深入考察,是一种宝贵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在这个层面上,它

4、们实际构成了美国法律界在相关领域的“集体专著”[2](3)。一、法律重述的概念和特征法律重述(RestatementofLaw)发端于美国,是美国法学界为简化普通法,减少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尝试。法律重述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条理的关于美国一般普通法的阐述”,而“阐述”不但包括完全由司法判决发展起来的普通法,而且也包括法院通过对制定多年且尚有效力的成文法的适用发展起来的法律[3](217)。外国学者对法律重述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法律重述是“对私法的成功汇编,将判例规则通过一种清晰的层次和系统的结构汇编在其中”[4(367);有人认为,法律

5、重述是“类法典”(Codelike),因其在结构上与法典相似,但不具有法典的效力[5](273)。中国学者们对法律重述也有不同认识。“重述的根本性质是一种介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尽管中外法学界对法律重述概念本身的认识并不一致,但共同认为,法律重述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然而,法律重述对法院、法官乃至法学研究都有着不可小视的影响。这种影响力,来源于编写者们自身的权威性。“组建美国法学会,担任重述工作的报告者们是美国法律界相关领域内公认的最杰出的学者[6](625)用卡多佐的话说,“如果这些人不能重述法律,那么法律将不能被任何人所重述法

6、律重述的文件以美国法学会的名义公布以后,它的地位虽不及一部法典,却高于一部专著。它将被赋予独一无二的权威,但不是命令而是说服的权威。它将体现为一种整合的思想,发出整合的声音。大学、法学院、律师界都对它的创建有所贡献[7](7这种影响力,同时也源自法律重述对司法活动的潜在指导性。“如果说法律重述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同,并非由于它们具有成文法或法典的效力,能以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形式约束法院和案件当事人,而在于它对法院裁判过程的帮助和指导。当法院碰到与先例相冲突但又不是必须遵循先例时,它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重述中的相关规则作为自己判决的会的名义公布以

7、后,它的地位虽不及一部法典,却高于一部专著。它将被赋予独一无二的权威,但不是命令而是说服的权威。它将体现为一种整合的思想,发出整合的声音。大学、法学院、律师界都对它的创建有所贡献[7](7这种影响力,同时也源自法律重述对司法活动的潜在指导性。“如果说法律重述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同,并非由于它们具有成文法或法典的效力,能以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形式约束法院和案件当事人,而在于它对法院裁判过程的帮助和指导。当法院碰到与先例相冲突但又不是必须遵循先例时,它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重述中的相关规则作为自己判决的支撑[8](335)“不要压制法官制定法律的力量的

8、发展,而是激发、释放它们……应再次启动司法过程,但要赋予它新的起点、新的动力和新的方向。”卡多佐的描述,形象地指出了法律重述在法官造法中的能动作用。身为当时美国法学会主席的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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