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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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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思考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是指生活屮必要的正当的、合法的消费。具体内容是人们为了满足个人和工作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行为,且这种行为时社会所接受、法律所允许的。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自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來,至今已近16年。在各方面的重视下,这部法律及相关法规在我币逐步得到了宣传贯彻和落实,〃3.15〃宣传活动的深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正日益增强。然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而临着很严峻的问题。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垄断给消
2、费者带来的影响來看,电信业务消费者大都经历过各式各样的电信服务纠纷,譬如计费错误,电信企业的强制消费,上网用户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商(1SP)的网费纠纷,骚扰电话、黄色信息台等造成的秸神损害赔偿纠纷,电信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这些现象的人量存在,使得消费者不论协商和解,通过消协调解,还是向有关部门申诉,乃至仲裁、起诉,都会蒙受极大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失。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帀场经济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明星代言广告)投诉增多。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述行虚假广告宣传,
3、谋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许多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商品服务知悉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平等格式条款禁而不止,继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商场、超市、酒店等仍然以〃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特价商品概不退货〃、“酒店禁止白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告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吋人格尊严和自由选择权也经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侵害。比如有的消费者在对比、挑选商品时受到商店营业人员的讥讽或侮辱。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比如我国《消法》中
4、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人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2、行政保护体制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现行《消法》是以政府领导下的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屮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矛盾,—•是各行政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各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不清,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有的其至会造成互相推诿;二是在受理消费者屮诉方而,山于受理屮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或利益而裹足不前,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
5、权益的力度都有负面影响。3、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状态。单个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和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山于消费者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并II接受的消费信息大部分是经过加工后的、具有促销和诱导成份。而且随着商晶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4、维权成本髙、风险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打官司存在两方而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人,沿川通常的诉讼程序,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朵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才能实现耗时费力的维权过程,往往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
6、费纠纷屮通常处于弱势地位。II前《消法》屮对于发牛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丁-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啲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止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消费者往往是因为到商品标的的金额较小,而检测费却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感觉不值得出高额的质量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处可出而无法解决,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责任无法划分。即使有的消费者以高昂的代价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生产、经营者也有可能以消费者是“单方送检“或”送检样品有问题“等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加大了消费者维护口身权益的风险,挫伤了消
7、费者的维权热情。5、调解成本高,无止规仲裁机构。rh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冃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淸,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我国口前没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无法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使消费者纠纷仲裁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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