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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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0〕2号  发布日期:2010-1-12  执行日期:201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2、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

3、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

4、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

5、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执行日期:20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

7、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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