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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 ….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5〕1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3—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
2、,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3—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单位:元/平方米定额范围地区税额幅度大城市3-25中等城市3-22小城市2-18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2-12—3—抄送:省委各部委
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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