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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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意见的公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草拟了《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在

2、10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xning@fscz.gov.cn。附件:1.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说明5附件1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省规定的幅度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

3、用税额标准和土地分级范围。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单位:元/平方米·年土地等级涉及区域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一级祖庙、张槎、石湾、桂城、大良等镇(街道)85二级南庄、大沥镇、容桂、乐从等镇(街道)64三级西樵、九江、狮山、丹灶、里水、西南、云东海、荷城、陈村、伦教、北滘、龙江、勒流等镇(街道)43四级乐平、芦苞、大塘、南山、白坭、杨和、明城、更合、均安、杏坛等镇(街道)21在上述四级土地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管理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

4、、乡镇经济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税土地2二、实施时间5我市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并分年调整到位,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调整方案追溯至2017年度所属期的税款,对已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2017-2019年度分年调整幅度分别是调整前后税额标准差额的30%、30%和40%,具体分年度调整情况如下: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2019年分年实施税额调整表单位:元/平方米·年所属期2017年2018年2019年备注非工

5、业用地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土地等级原房地产原非工业原房地产原非工业原房地产原非工业一级地段10.8859.68585 二级地段8.8647.66464 三级地段6.84.3535.64.2343 四级地段5.53.052.0542.61.621 2.352.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税土地,不划分工业和非工业5附件2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说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6、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调整的主要思路(一)按照省规定的税额标准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原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我市维持不变,确保此次税额标准调整只减不增。(二)土地的等级分档调整为四级。我市土地的等级原定为五级,现合并简化为四级。原每等级划分为房地产、工业、非工业,现

7、按省规定只划分为工业与非工业。(三)按“整体稳定,局部调整”原则调整土地等级范围。5即仍主要按行政街镇为划分土地等级的基本单位,在保持原土地等级划分级次稳定基础上,对2008年以来全市因行政区划调整和等级合并的相关区域进行局部调整。主要包括:1.因行政区划变更的调整。包括原迳口华侨经济区和六和村委会合并成南山镇。2.因行政区划合并的调整。包括罗村街道、大沥镇西部5个社区并入狮山镇。3.因行政区划新设的调整。包括云东海街道。二、方案调整前后标准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工业用地由2.5—12元/平方米下降到2—8

8、元/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由2.5—5元/平方米下降到1—5元/平方米。三、实施时间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并追溯至2017年度所属期的税款,分三年调整到位,2017-2019年度分年调整幅度分别是调整前后税额标准差额的30%、30%和40%。对2017年度所属期的税款已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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