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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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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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工业用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拟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

2、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9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拟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开发区、小榄

3、、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2元。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

4、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税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12-4元/平方米下调至10-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3-2.5元/平方米下调至3-1元/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执行。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营造低税负营

6、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额调整到位后,大部分纳税人税负从2017年起将有显著下降。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幅较大,有19个镇区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应。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税额标准土地等级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税额标准(元/平方米)108642321三、调整的思路原则一是贯彻执行省的税额标准等级划分。在我市原有税额标准等级基础上,结合省的等级划分要求,将我市原工业用地2个等级(3元、2.5元)划分

7、为3个等级(3元、2元、1元),非工业用地4个等级(12元、9元、6元、4元)划分为5个等级(10元、8元、6元、4元、2元)。二是法定幅度内降低标准,其中工业用地降幅较大,覆盖面广,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东区、石岐区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原建制镇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1元。原中心城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6元调整为10-4元;建制镇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4元调整为6-2元。三是对经济欠发

8、达镇区加大降税幅度,产生税收洼地效益,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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