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安卫东、何伟、张日培、雷清萍、高嵩。本指南于2012年4月发布91第1部分:通则PartI-GeneralRules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武汉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通用原则,适用于市内实体名称信息、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2.1实体名称信息ProperNames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单位的名称标示信息。2.2设施及功能信息Facilities and Functions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
3、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2.3警示和提示信息Warnings and Reminders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内容的信息。3 译写原则3.1 合法性原则3.1.1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3.1.2 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按照规定需使用图标的,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识。3.2 规范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英语规范和使用习惯以及国际惯例。3.3 准确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中文内涵的英文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