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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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100年8月1大  綱壹、前言貳、審議作業規範總編2壹、前言3壹、前言─審議作業規範之法律位階與定位係屬法律授權之實質法規命令。(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為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之審議原則。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區域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4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共分為總編、專編及開發計畫書圖三部分。總編共53點,主要內容為:訂定依據適用範圍開發基地區位限制土地使用計畫─隔離綠帶、不可開發區、保育區、使用地編定..整地排水─滯洪設施、平地基地

2、排水系統..交通運輸公用設備環境景觀品質壹、前言─審議作業規範之架構5壹、前言─審議作業規範架構專編計分十二編:住宅社區、高爾夫球場、遊憩設施區、學校、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墳墓用地、貨櫃集散站、工業區開發計畫、工業區細部計畫、休閒農場、海埔地開發及工商綜合區等,主要係規範不同使用型態所需注意之事項。專編條文與總編條文有重複規定事項者,以專編條文規定為準。未列入專編之開發計畫,依總編條文之規定。6壹、前言─審議作業規範架構總編係所有開發案件均應遵行之審查基準,因此,以下將就總編條文重要內容作說明。7貳、審議作業規範總編8規範訂定之依據─總編§1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規定

3、訂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申請開發案件經審議符合規定,得許可開發‧‧‧‧‧‧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土地開發涉及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擬定機關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9規範適用範圍─總編§2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依管制規則規定其土地使用計畫(開發計畫)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本規範為審查基準。管制規則─規定大面積開發案申辦之程序內容

4、審議規範─規定大面積開發案審查之實質內容10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送書件─總編第六點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圖。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申請書及開發計畫書圖文件格式依規範附件二、附件三規定製作。11型式要件查核─總編第八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時,應查核其開發計畫及有關文件(如附表一、附表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12限制開發地區─總編第九點申請開發之基地不得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應保護之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係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

5、作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者為重要水庫(詳附表三);其集水區範圍依各水庫治理機構劃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全流域面積。13基地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未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除依自來水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事項管制外,尚應符合:基地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如未能達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該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河川水體之容納污染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所定之管制總量者;經水利主管機關認為對河防安全堪虞者,應不得開發。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取水口上

6、游一公里半徑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者,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位於水源區開發管制規定─總編第十點14但有特殊情形如下◎基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者◎無污染或貽害水源、水質與水量行為之虞者◎提出廢水三級處理及其他工程技術改善措施◎並經飲用水及自來水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不受本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位於水源區開發管制規定─總編第十點15原住民保留地開發限制─總編第十一點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其申請開發之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為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之開發,不受本編第九點(重要水庫)及第

7、十點(水源區)之限制。但不得違背其他法令之規定。16基地條件限制─總編第十二點基地如位於自來水淨水廠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集水區內,且基地尚無銜接至淨水廠取水口下游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暫停核發許可。但提出上述系統之設置計畫,且已解決該系統所經地區之土地問題者,不在此限,其設置計畫應列於第一期施工完成。17基地條件限制─總編第十二點前項基地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者,則依第十點規定辦理,免依本點規定辦理。18先行違規使用之處理─總編第十三點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經明顯擅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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