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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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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60年: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制度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持续牵绕着无数思想家的智慧,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在当下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是备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它的成败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休戚相关。在人权日益昭彰的国际大趋势下,死刑作为曾经在人类刑罚史上留下浓重印记的刑罚制度已经日益失去生存的社会根基,受到现实和伦理的双重拷问,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
2、现在仅为59个。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在2010年后不再适用死刑,在法律上彻底废止了死刑。在我国,学者们的一致意见是,对待死刑问题必须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全面废止死刑开辟道路,以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为标志,司法实务界也开启了死刑制度改革的新探索。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拟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
3、死刑和免除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我们欣喜地看到,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死刑改革即将在我国取得重大进展。一、新中国死刑立法:死刑罪名逐步增加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法涉及的死刑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害罪,以及贪污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195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
4、实践中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从这个总结中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曾经适用过的死刑罪名,除了上述单行刑法所列举的以外,还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奸妇女罪,惯窃、惯骗罪,虐待致死罪,毁损通讯设备罪,制造假药罪,盗卖、盗运珍贵文物罪等。这些普通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并非依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直到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定。“79刑法”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其中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背叛祖国阴谋罪、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乱
5、罪、间谍罪、资敌罪、组织越狱罪等,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有13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强奸罪、抢劫罪等。“79刑法”分则没有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类罪由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单独规定,涉及的死刑罪名共有11种。该条例实际上是刑法典的续篇,而依照刑法典连同该条例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计38种。需要指出的是,“79刑法”.---对死刑的设置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的罪种数外,还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
6、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限制深刻体现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79刑法”实施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国家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与“严打”斗争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对“79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在死刑的罪种上有了较大增长。比如,1982年3月8日全国
7、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走私、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于死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拐卖人口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等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当时的“严打”环境下,许多人就是以流氓罪而被枪毙的。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总共增加了33种死刑罪名,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总共有71种。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删除原刑法典中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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