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死刑问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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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中国死刑问题的立法论新中国死刑问题的立法纵观死刑发展史,从起源到泛滥到走向没落,经历了漫长的时代。死刑被统治者默认为维护统治的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罚方式,深受统治阶级的青睐。新中国是在极其严酷的环境下成立的,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政策上都要求新成立的共和国继续采用死刑去巩固革命果实。纵观新中国刑法立法,尤其死刑立法进程方面是沿着:保留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态势明显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轨迹发展的,以下是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进程。(一)19491979年我国的死刑立法Lw61.收集论文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具有较长的历史,具有深厚的社会生存土壤,且国民对死刑的合理性

2、确信无疑。新中国成立以前,红色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一系列刑事法律中,都有死刑的规定,在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948年1月,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

3、的死刑政策主要体现在毛泽东死刑思想中,国家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局面,经济基础破坏严重,国民经济百废待兴,国内国民党残余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到处猖獗,国外资本主义对新中国的封锁与排挤,使得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从国家安定考虑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颁布刑法典。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强调指出:凡是在可杀可不杀之间人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我国自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

4、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法涉及可处死刑的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害罪等,此外还有贪污贿赂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这些规定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镇压反革命,保卫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来刑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毛泽东同志的刑法思想无疑成为这个时期死刑适用的主流思想。(二)1979年到1997年我国的死刑立法1、刑法典中的死刑立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制定自己的刑法典的人文社会环境,在政府的支持和

5、领导下,在新中国法律学者的辛勤努力工作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终于面世。1979年刑法共分8章,在15个条文里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在总则中设专节对死刑做了规定,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适用死刑;规定了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死缓制度等。在分则上共用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罪,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0%,其中,反革命罪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死刑罪名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贪污犯罪。2、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死刑刑法典施行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犯罪大量涌现,国家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1983年8月,中央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打击的重点,与严打斗争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在死刑的罪种上有了较大的增长。从1981年《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

7、问题的决定》到1997新刑法的颁布,又有23个单行刑法相继出台,其中直接规定有死刑罪名或者补充规定某些犯罪适用死刑的达18部,死刑罪名又新增46种,有关死刑罪名增至74个[]。(1)实体内容方面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组织、利用封建迷信、

8、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强迫妇女卖淫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此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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