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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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克服罗强内容提要:物Z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川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物权和财产权领域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木文拟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进行分析,并针对该原则的局限性捉出和应的解决方案。关键词: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局限性引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H十三世纪产住以來,一直沿用至今,从这一原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屮可以看出其旺盛的牛•命力。但随着社会

2、的发展,在物权和财产权领域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理论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而植根于民法理论之上的国际私法理论也有必要突破传统理论的樊篱,更新观念,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耍。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传递给我们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必须进行更新,而早在2002年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据粗略统计,截至1999年底,讨论'物之所在地法'的论文不过寥寥四篇而已。许多教科书或专著,大都未脱出二十年前的窠臼:贫乏、单调,

3、甚或一样的结构模式,一样的内容观点。”[1]遗憾的是,距此文章发表三年过去了,而相关研究似乎仍然停留在原有水平,原地踏步。木文拟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対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进行分析,并针对该原则的局限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屮一项非常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至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当时的著名学者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将法律规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而其中的“物法”可以认为

4、就是物Z所在地法,这类法则主要用来解决有关土地以及与十地侑关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方血的法律冲突,而这也就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最初含义。口法则区别说提出直至十九世纪末,在国际私法的涉外物权领域,通行的规则就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依据“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等格言而适用其所冇人的住所地法。这一做法也符合这一•丿力史时期的社会住活实践。当时法律屮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外延并不大,主要局限于简单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因此,以动产、不动产二分法來解决相应的法律冲突问题亦属合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国际商业

5、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I」趋复杂,流动资木增加,动产的比璽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个人拥冇的动产可能遍及多个国家,并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活动产生重耍影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在国际私法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领域中,物权即不再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是合二为一,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即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近现代含义。从冃前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來看,川这一原则解决涉外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业已成为很多国家所接受的做法。上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牛及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来说也许并不陌生,这里Z所

6、以要做一番回顾,主耍是为了说明,任何一种法学理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原则、规则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也是以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之所以能够从十三世纪沿用至今,除了有英自身内在的合理性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它能够紧跟时代发展,不断更新,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目前,人类已经跨入二十一世纪,现代的国际交往、社会关系与以前又有很人不同,札I应地,在法学领域,很多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新的变化集屮反映在与基础社会关系联系密切的民法领域,而随着民法领域理论的更新,国际私法理论的变革也就势在必行了

7、。历经儿番变化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当今社会面临的诸多挑战,说明再一次的变革势在必行。只有经过进一步的更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才能脱胎换骨,获得新生,才能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舞台上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面临的困境口前,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涉外物权关系在有关财产的冲突法中占有重耍的地位。尽管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被纳入到财产法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Z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法仍然占据首要的地位。”[2]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的涉外法律关系调整中乂占主导地位,因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可以

8、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屮的绝人多数问题。例如,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问题;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问题;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问题;物权的保护方法等等。在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物Z所在地法原则是理论的主流,而一些特殊问题只是作为例外简单提及。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物权领域的特殊问题似乎呈现出一•种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一趋势导致我们在运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解决涉外物权领域的纠纷吋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这也正是这一传统原则在当今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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