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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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刑事审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基于能动司法的视角何永宏摘要:受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约束的专业化刑事审判活动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需要法院和刑事法官能动司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能动地进行法律解释,合理地运用自由裁定权,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以克服这种局限性。关键词:刑事审判刑事诉讼能动司法能动司法不能仅停留在法理上的探讨,必须应用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才能彰显其强大的生命力。能动司法虽然诞生于金融危机背景下民事经济审判领域,但却不仅仅只适用于民事经济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同样有其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这是因为受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约束的专业化刑事审判活动

2、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法院和刑事法官能动司法,克服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和有机统一。一、能动司法的内涵(一)西方学者关于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西方国家没有能动司法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称作为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

3、合理的社会后。①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则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就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②(二)我国学者对能动司法的界定关于能动司法的内涵,我国当代政治家和法学理论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③苏力认为,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坚持王胜俊院长关于能动司法内涵论断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能动司法又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法理念、

5、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取向。主体的二元性、适用的层级性、目的的确定性是我国能动司法的特征。⑤从上可以看出,由于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我国能动司法和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存在较大差别。西方司法制度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指法院或法官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为避免机械适用成文法和拘泥先例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的意识和活动,它属于解释法律的范畴。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则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既包括人民法院在司法权运行的宏观领域,如落实与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等,又包括人民法官在具体案

6、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法律、程序、裁判等问题依法采取更为主动、灵活、合理的方式,以便在个案的审判和执行中实现能动司法的目标功能。⑥但也可以看出,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的微观能动司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即都强调在个案审理中,避免机械司法的不利社会后果,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以更好地担当司法的社会责任。二、刑事审判的局限性考察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是受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约束的专业性

7、诉讼活动。这决定了刑事审判的局限性直接源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局限。【①Black,HenryCampbell,BlackLaiddot;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③见2009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④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⑤⑥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审判研究》2010年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2页,第10页。⑦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8、2005年版,第327页。】(一)刑事审判受刑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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