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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农田水利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第1条木规程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木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农出水利会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视各该事业区域之地理环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设施及经济利益核定设立Z。但本规程施行前已设立者不在此限:一、一个水系Z灌溉区域以设立一个农田水利会为原则。二、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不同水源之灌溉区域以设立i个农口水利会为原则。第3条农出水利会应依地政机关Z地籍资料,建立其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Z地籍资料,并造列会员名册。第4条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发生权利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致会员会籍界动时,农田水利会应依职权或当事人之中请,取得地籍界动资料变更会籍,并
2、通知当事人。当地地政事务所办理地籍异动登记时,得应当事人Z要求将登记Z地籍异动资料副知当地农出水利会。第5条依本通则第十五条报主管机关核准时,应叙明事由、停权范I韦I及期间,并于主管机关核准后通知受停权处分Z会员。本通则第十八条规定Z会务委员会职权事项,应由农出水利会提会务委员会审议。主管机关交办Z:®大事项或经报准Z紧急措施事项,农田水利会应向会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第7条会务委员会以实有会务委员数为应出席人数。会务委员连续二次会议(包括临时会)未依农出水利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请假而不出席会议者,视为辞职,并自第二次会议结束之次口起生效。前项视为辞职之会务委员名单,由农田水利会报主管
3、机关备查。第8条会务委员会对预算等重要议案拒不审议或拖延时,会长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可后,再送请审议。会务委员会仍拒不审议或拖延时,主管机关得迳予核定交农田水利会执行。第9条农出水利会会务委员会之决议,违反政府政策、法令、影响水利事业或妨害公益时,主管机关得予纠正或撤销其决议。第10条农皿水利会新扩增之事业区域,在会员未受益前,得出该区域预定受益会员以书面向该农口水利会推举代表列席会务委员会,参与审议有关该区域新建工程及财务负担等事项,其名额出农山水利会定Z。第11条农田水利会置总干事一人,襄助会长处理会务,具任免、迁调,应报主管机关核准。会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总T事代理之。第1
4、2条农田水利会得设工务、管理、财务、总务四组及人事、主计、辅导、资讯四室,组室并得分股办事。业务较简之农田水利会得合并组室或设专人办理之。第13条农出水利会得置主任T程师一人、专门委员、组长、室主任、T程师、副丁程师、助理丁程师、工程员、管理师、副管理师、助理管理师、管理员、秘书、专员、副专员、组员、办事员、技工等若干人。农田水利会员额编制,以灌溉排水面积一百五十五公顷置一人为原则,由主管机关核定之。第一项主任工程师、组室主管Z任免、迁调,应报主管机关核准。第14条农皿水利会编制内人员除会长、总干事、主任工程师、专门委员、组室主管外,其总员额比例如下:一、灌溉管理人员百分Z四十至四十四
5、。二、工程人员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三、一般人员百分之十八至二十二。四、技丁白分Z八至十二。第15条农田水利会会长及职员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但投资在资本额百分之十以下且不担任执行业务者,不在此限。第16条农田水利会区域跨二县市以上,灌溉排水面积超过三万公顷而管理不便者,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得酌设管理处。第17条管理处Z职掌如下:一、区域内工作站之监督指导。二、区域内用水Z调整。三、区域内水利纠纷之处理。四、会费及工程费等各种费用之经收。五、区域内事业改善之建议。六、其他交办事项。第18条农出水利会应在灌溉排水面积二千公顷以上四千公顷以下Z范围设一工作站。但有下列情事Z一者,得报
6、请主管机关核准设置,不受面积Z限制:一、业务性质特殊。二、灌溉面积分散。三、区域隔离交通不便。第19条工作站Z职掌如下:一、小给水门、小排水门以上灌溉排水设施之维护、管理、岁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缔及防汛之抢险。二、小给水门、小排水门以上引水、输水、分水Z管理及调节。三、水利小组工作之指挥考核。四、水利纠纷Z调解处理。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六、灌溉水质Z监视处理。七、灌溉计划之拟订及执行,耕作血积与生产量之调查。八、会员会籍及灌溉地籍界动之查报。九、会费及工程费等齐种费用Z经收。十、公共财产Z维护管理。十一、农田水利会交办事项。工作站除第一项所列职掌外,得因需要办理下列事项:一
7、、气象、水文、土壤之观测、调查。二、有关农业、水利之实验及示范。业务性质特殊之工作站,其职掌由农皿水利会依据实际情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第20条管理处、工作站人员,由农出水利会就编制内人员调派Z,英员额配置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第21条水利小组系会员于出间灌溉配水Z基层组织。农田水利会得在灌溉面积五十一公顷以上一百五十公顷以下Z范围内,以墀圳为单位设一水利小组;其埋圳之灌溉面积较大者,得按支分线分设二个以上水利小组;区域过小者,得合并邻近区域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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