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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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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管机关为办理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事宜,应设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奖惩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置委员九人,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第3条 评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评议会长或会务委员表扬事项。 二、评议会长平时考核记大功、记
2、大过以上之奖惩事项。 三、评议会长年终考绩、另予考绩或专案考绩事项。 四、评议会务委员停权事项。 五、评议会长或会务委员停职、复职事项。 六、主管机关交议事项。 前项第一款会长或会务委员之表扬,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评议,并将受表扬人员名单送交农田水利会联合会办理表扬。 第4条 评议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无法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评议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5条 会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扬之: 一、执行政府
3、重大政策或经建计划,圆满完成,绩效卓著者。 二、任期内,使会务推展顺利圆满,功绩卓著,并连续三年业务考核甲等获前三名者。 三、其他对农田水利事业有特殊贡献,具体事迹,足资表扬者。 第6条 农田水利会会长之考绩,分年终考绩、另予考绩及专案考绩,年终考绩于每年年终办理,专案考绩于会长有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时随时办理。 第7条 会长之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并按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分别评分。其中工作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二十;学识及才能分数各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十五。 第8条 会长考绩分数以
4、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四、丁等:不满六十分。 第9条 会长年终考绩等次之奖惩如下: 一、甲等:晋薪一级,并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两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晋薪一级,并给予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留原薪级。 四、丁等:免职。 第10条 会长任现职至年终满六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另予考绩,其奖惩
5、如下: 一、甲等: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给予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不予奖励。 四、丁等:免职。 第11条 会长平时考核及专案考绩,分别依下列之规定: 一、平时考核:其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所得奖惩列入年终考绩计算,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其无奖励可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其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二、专案考绩: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晋本薪一级,并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
6、免职。 第12条 年终考绩结果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专案考绩结果自专案核定之日起执行。 第13条 会长记大功、记大过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记一大功: (一)执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难,圆满达成使命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绩效者。 (三)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有具体效果者。 (四)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顺利予以解决者。 (五)在恶劣环境下,尽力职务,圆满达成任务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记一大过: (一)处理会务,存心刁难或蓄意苛扰,致损害农田水利会声誉者。
7、(二)违反纪律或言行不检,致损害农田水利会声誉,或诬陷侮辱同事,事实确凿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农田水利会、会员权利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者。 (四)重大过失贻误公务,导致不良后果者。 (五)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各款之一情节轻微者。 第14条 会长专案考绩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针对时弊,研拟改进措施,经采行确有重大成效者。 (二)对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三)察举不法,维护农田水利会声誉或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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