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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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监管的通知【标签】涉税鉴证业务监管【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辽国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04-03【实施时间】2008-04-03【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税务代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先后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1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2号),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为保证涉税鉴证业务在我省的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  一、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为。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新兴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各地应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可做业务,对于总局、省局已明确由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各地应全面贯彻落实,对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检合格的税务

4、师事务所,各地不应再设置其它附加条件,禁止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二、依法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一)切实贯彻总局“两个转移”的鉴管思路。各地要把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税务师事务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所执业质量的监管上来,要明确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部门和具体的责任人,要建立一支相对完整的监管队伍,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将行业日常监管特别是执业质量的监管切实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日常检查,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鉴证报告

5、和工作底稿格式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对在税务稽查等税务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如果问题是由为该企业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造成的,要严肃追究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执业档案制。要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建立档案,记录注册税务师优秀、不良等奖惩情况,并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以提升其执业责任心。  (三)规范代理行为。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的行为要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6、(四)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实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事务所规模、事务所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五)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各地在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同时,不得强行代理,指定代理,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与被代理企业之间充当中间人,为税务

7、师事务所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经济利益,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二00八年四月三日关联知识: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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