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微商运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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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视角下的微商运营及管理摘要微商从2013年初始到2014年的百花齐放再到2015年的井喷式发展,已经渗透到每一位网民的手机中。随着微商的发展,微商运营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虚假广告的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消费者财产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微商运营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微商的法律主体地位,加强对微商运营的监督管理。中国2/vie  关键词微商运营市场准入法律地位监督管理  作者简介:赵楠、刘友红、刘静,陕西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

2、09-0592.2017.03.397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  广义上的微商是指依托互联网运用各种企业、个人终端(如微信、微博、QQ、微店、有限商城)或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有移动电商、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亦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狭义上的微商指利用腾讯公司开发的社交软件“微信”进行的商业活动或利用该软件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微商运营,狭义上的微商的主要有三种运营方式:一是海外代购,多为在外的留学生因亲戚朋友而逐渐建立声誉,借助朋友圈宣传所代购的产品来赚取差价或代

3、购费用;二是层级代理,通过在朋友圈销售产品和发展下级代理扩大客户圈来赚取利益;三是实体店或网店经营商注册企业公众号或个人微信号来进行辅助销售。  微商运营呈现出零门槛、低投入的特点,导致不同群体纷纷涌向这个行业。微商行业的发展迅猛,这使得现有法律难以规制微商运营显现的新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为新问题的滋生提供了隐蔽的环境。从2013年的初始到2014年的百花齐放再到2015年的井喷式发展,微商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而如今,微商的发展面临瓶颈。与淘宝、京东等网站相比,大部分微商会选择借助无需投入成本的朋友圈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这使得原本以社

4、交为主的平台掺杂越来越多的商业性气息。首先,微商在朋友圈的广告轰炸一度令微信用户厌烦;再者,微商发布广告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是难以识别图片的真假;最后,商家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消费者想要�S权也是比较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微信交易没有第三方平台作交易担保,消费者与微商的交易属于私下交易行为。而对于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来说,建立微信平台的目的是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网,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非商业性的,所以,若将微商与消费者间的商品交易的风险完全加附到微信运营商身上,显然不妥。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对于此类问题又有触及不到的立法区域。于此可见,完善法律规制,加强对微商的监管,规范微商的运营,创设诚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微商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虚假宣传现象泛滥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描述,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微商在宣传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不乏贴名牌的行为。在前不久的南京同仁堂陷酵素风波中,瘦身酵素产品珍嗖啦贴上“南京同仁堂”的标签;除此之外,微商惯用一些营销手段来获取

6、消费者的信任,如虚拟定位,营造一种在国内外旅游或代购的假象,实际上代理或销售的商品并非代购所得。微信对话生成器也是微商惯用的手段,通过任意设置想要的内容,如大额红包、大额转款记录、聊天截屏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无论是“名牌”、“名人”效应,还是虚拟定位的假象或是虚假成功交易的诱导,都可以归结为虚假宣传。  (二)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接触到实物,只能通过微商发布的图片来辨别商品质量的好坏,这就为微商欺诈消费者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鱼龙混杂的微商交易不在少数。例如在微整形行业,微商利用微

7、信社交平台销售假药,给350元的内毒素贴上“名牌”,卖到1300-1500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药品竟然可以风靡朋友圈,致使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使用该药品毁容者更是不在少数。面对微商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侵权问题,虽然多部法律均有涉及,但对于如何惩处尚不明确,微商经济运行部分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微信公共账号的相关交易纳入监管,却未能将微商的私下交易纳入保护范围,依托微信平台的个体微商是否属于经营者,消法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微商营销涉嫌非法传销  以微信社交平台为基础的微商在信息传

8、递方面有裂变式传播效应,能够在短时间、低成本吸引大量人群加入。随着人群的涌入,组织形式、营销模式和利润分成方式的变化,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与最终消费者之间产生了加入中间环节的可能性,即层层代理。微商经营的熟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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