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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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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银行灾后呆账核销问题摘要:本文以5·12地震发生后银行灾后呆账核销问题为例,对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灾后企业类、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问题,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关键词:银行;呆账;呆账核销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遭到严重损失客户的呆账核销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及时地对灾后呆账进行认定、核销,维护自身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问题。
2、 一、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5·12大地震后,银行贷款企业及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灾受损情况,也是可能形成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类因灾受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或已宣告破产,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2.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严重,短期内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但从长期分析,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 3.短期内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但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
3、,且抵押物未受损。 4.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二)个人类因灾受损情况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2.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 3.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二、企业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企业在出现以上受灾情况后,银行应该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
4、处置方案。 (一)针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针对短期内受不利影响较大,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长期看尚存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的企业 银行可以在企业提供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展期、再融资业务,或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三)针对灾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贷款抵押物受损的企业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5、 三、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上述财产损失后,银行应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特事特办,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二)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严重伤残,已丧失还款能力,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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