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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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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霸权不可小觑鲁车耳商旅滋味參系列之二十八与国际政治中的霸权一样,商务霸权是产生于发达国家并延伸到发展中国家、由西方人强加给东方人的强势甚至不平等条约,是商务谈判中的霸王条件,并在我们国内的商务合同中广为应用,有的形成条款,有的形成习惯。这其中包括:不能绕过条款,独家代理权、优先拒绝权,非当事国仲裁权,在华讲外语权,等等。霸王条款从根源上讲来自西方,也通行于西方,就是说西方人对自己的同胞也是这么干的。现在熟悉了某些霸王条款的中国公司也开始将此强加给合作的同胞公司,这也算
2、是一种形式的国际接轨吧!不过公平地讲,虽然是霸王条款,其中一些也有合理性,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否则就不会流行那么久,还被中国人接棒式的承接。要抵制的应是霸王条款的滥用,以及西方人先入为主、居高临下的习惯做法。要不要“不能绕过条约”不會l绕过条约(noncircumstanceagreement),是介绍者强加给被介绍者的一个条款,会写在某些代理或咨询合同中。比如,一家投资顾问公司和被投资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可能就有这样的条款,上面说明:只要是这家投资顾问公司介绍来的投资者,无论在何时&
3、#65380;以何种方式、投资了多少钱、都应该向投资顾问公司付一定比例(比如说5%)的费用,即使在合同结束后若干年之内依然如此。这个条款是用来保护投资顾问利益的,因为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投资顾问将一家基金介绍给了被投资企业,基金当时没看好这个企业,但事隔一段时间后又觉得这家企业不错,单独联系签订了投资合同,把投资顾问抛在一边。这也可能是这个基金或者被投资企业,不愿意按规定付投资顾问的佣金,之前故意不达成协议,隔一段时间后再私下直接达成协议。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受害的都是投资顾问公司,
4、它花了大量的时间找到了投资者,最后却被撇弃,顾问公司的努力和工作没有受到尊重。这种情况在商业领域常常会发生、并因此引起很多纠纷。投资领域如此,贸易领域更是如此。顾问公司或是代理公司就跟媒婆一样,是撮合了大部分人的婚姻、却总被新人很快忘掉的那个角色。人们在相互不认识的时候需要媒婆,有时还迫切需要媒婆,一旦恋爱了就觉得她是多余的了。如果出于朋友关系的介绍就算了,而职业的媒婆是要收介绍费的,就跟商务往来中的顾问费一样。从商业角度来看,介绍者付出了时间
5、成本和费用成本,他的工作应该被双方承认、而他的介绍费应该由双方予以保证。所以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强势一点的中介公司,无论是投资顾问公司还是进出口贸易公司,都要白纸黑字地将介绍者不能绕过条款认真地写在合同中。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遵守承诺、做事严谨的民族,都会很好地遵守这个协约,比如瑞士人和德国人,他们一旦签了协议就会认真履行协议中的条款。但有很多国家的人并非如此,包括我们中国人。签不签“独家代理协议”独家代理是指代理者只能有一个,不能在同一时期再找其他代理。比如
6、独家代理的投资顾问,主要任务是帮受资企业找到投资者并以此收取介绍费,即使他在双方规定的代理期间没能完成任务,那受资企业通过其他人找到的投资者,也照样要付同样的费用给独家代理,即便后者什么贡献都没有。追逐利润,是顾问公司或者代理者的终极目标;减少成本,则是受资企业或者出口企业永远的任务。成本减少了,利润也就增加了,所以双方在一开始就各怀心思,私心很重。就像基督告诫人类一样,每个人生下来都有原罪,每个企业从心理上都有绕过介绍者的冲动。当企业不了解市场、不了解货源、
7、;不了解自己真实价值时就需要介绍者,需要别人的帮助。—旦介绍环节完成,直接面对市场,直接面对买方,他们都有抛开介绍人的冲动。比如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时间中,是进出口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的权力,企业出口只能找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除非是较大、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对外贸易成了一种中央或地方政府委托的特权,那么委托别人代理进出口就要付费用,这些费用最终会加在产品的价格中。顾问公司或者进出口公司会要求签订独家代理协议(exclusiveagreement),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被
8、代理公司则极力推辞不签这样的协议,以便手脚不被束缚,可以继续找别人,人们都知道东方不亮西方亮、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的道理。这是因为,如果顾问或代理公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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