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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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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何文炯摘要:本文分析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两大重要资源,应当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和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机遇,并指出了促进商业保险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于是,如何有效地配置风险保障资源,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
2、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中,保险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机制,而保险有三种类型: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三类保险应当如何分工?如何协调发展?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这两者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若干问题。从所承保的风险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于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共赢一直是学界研究、业界实践、百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的两大资源,应当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3、的关系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三类保险,从其产生的年代看,依次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其中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诞生的确切时间难以考证,一般认为互助合作保险已经有3000多年历史,而现存最古老的一份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合同是1347年10月23日在意大利热那亚签署的,这说明至少在那个时代就已经有商业保险存在了。社会保险诞生的时间比较明确,学界一般以德国1883年《疾病保险法》颁行为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保险的先后出现,与时代变迁、历史演进和人类文明进步紧密相联。商业保险行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则是政府对于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干预
4、的结果。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是211人们的自愿行为,面临特定风险并有一定缴费能力的经济主体,通过加入互助组织或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出去,于是风险保障服务是一个市场。在这种机制下,风险保障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优化配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风险的变化,这一市场明显地表现出其缺陷:贫困者因为其缴费能力不足而无法运用这类手段来转移风险,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社会成员风险增加,贫富差距扩大,有风险保障需求而缺乏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相对增多,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开始介入风险保障服务领域。1883年,德国率先推出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政府不仅仅通过社会救
5、助为贫困者提供生存风险保障服务,而是要为全体工薪劳动者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二次大战之后,发达国家们陆续把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这就意味着政府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直接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是政府干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的结果,因为以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主体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失灵了,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来干预。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历史悠久的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改变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石油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又引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6、危机显现,于是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控制乃至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其核心是限定和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和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政府失灵导致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保险在整个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被重新认识,其定位变得更为清晰——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服务。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风险保障学界逐步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基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职责,确定社会保险的险种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由政府直接经办、注入一定的社会保险费
7、用,并对于基金承担兜底之责任。正是由于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经办,必以社会公平为其核心价值取向,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这一理念为政界普遍接受,并体现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之中。而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由民间组织(企业或民间非营利机构)举办,属于市场行为,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为非营利。在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方面,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根据社会需要设定,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这两类保险与社会保险所保的风险相同时,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项目,另两类为补充保障,即社会成员必先参加社会保险,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尚无这种保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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